首次二元交易者的策略
目前网上兴起了一种新型的投资产品,宣称“一小时内高达65%-85%的收益”,并且强调5分钟即可学会操作,所有交易零佣金,能够在任何市场、任何时间、任何时区、随时随地、双向交易,是目前回报最快、交易最便捷的金融产品之一。这种投资产品叫做“二元期权”,极大地颠覆了很多普通投资者对金融投资交易的传统思维,那么二元期权真的像广告上说的那样美好吗?
1、二元期权概念
2、二元期权原理
3、二元期权的优势
首先选择资产对象:需要选择标的资产、到期时间以及资产价格变化方向。标的资产是交易者选择交易的资产,可以是指数、商品、货币、股票,目前二元期权提供超过100种的交易资产。
然后选择到期时间:到期时间是指二元期权合约结束时间,可以是1天、1小时,甚至是60秒内--例如某些外汇二元期权。到期时间期满前,交易者不能进行任何操作;期满时,交易者手中期权将自动平仓。
最后选择派息方案:交易者在下单之前需要提前选择“派息方案”,所谓“派息方案”指的是如果在到期时间交易符合投资者的判断投资者会盈利多少,或者是到期时不符合投资者的判断会亏损多少,比如15/85派息方案,指的是如果到期时间期权涨跌符合交易者的预期,交易者将获得建仓本金的85%,如果不符合交易者的本金将仅剩15%。
外汇期权:
股票期权:
商品期权:
指数期权:
首先,剔除行权功能。二元期权既不能直接行权也不能间接行权,而这是期权最根本的功能和属性。所谓行权,指的是期权持有人要求发行人按照约定时间、价格和方式履行权证约定的义务。因此,二元期权实际上是一种“伪期权”。
其次,随意设置高收益风险比率。场外市场不禁止平台方参与交易,当某一时间点买方和卖方交易数不相等,经纪人可以扮演做市商(MarketMaker)来接盘差额部分。因此,理论上二元期权买方和卖方永远能平账,这使得亏损和收益本身可以在0到100%随意设定。
第三,高杠杆化。二元期权设置的固定收益/风险率超过了绝大多数常规标准期权波动,这是一种高杠杆化。例如,美国证券交易所(AMEX)的统计,2012年其场内交易期权平均每天价格波动率为7.2%,而二元期权的盈利/亏损比高达85%,相当于十多倍杠杆。
最后,绕过日结算监管。二元期权规定了比绝大多数常规期权交易周期要短得多的固定到期时间,目前多数二元期权经纪商提供了一小时、半小时或一刻钟的到期时间,远远超过常规标准期权的平均换手频率。这巧妙地规避了证券日结算的规定,造成了监管空白。
首先,场外交易机制造成监管空白。目前,网络上206家二元期权经纪商均为海外场外交易,交易平台在中国的业务既不受中国监管,也不受所在国监管,而且平台本身也参加交易,既当裁判又当球员。尽管部分平台宣传自己受到美国SEC、英国FCA、新西兰FSP、澳大利亚ASIC等机构的监管,但上述机构原则上仅监管本国金融业务,对中国这样的海外业务尚不管辖。
其次,目前这些二元期权交易网络平台都不是美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SIPC)的会员,投资者的资金安全没有保障。美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是1970年在美国国会的要求下成立的一个证券业的非营利性会员组织,其核心功能是,补偿投资者因经纪人破产或逃逸而失去的大部分投资财产。由于目前的二元期权网络交易平台不是美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的会员,一旦经纪商破产或者携款潜逃,投资者最后将什么都拿不到。
最后,缺乏资金托管银行。目前绝大多数二元期权经纪商都要求将资金直接汇入公司自有账户,此外由于中国内地对资金境外投资进行监管,为了回避监管,方便注入资金,境外一些二元期权经济商提供个人账号进行汇款,并没有第三方金融机构对资金进行托管和监管。往往是入金一个账户、出金又是另一个账户,投资者搞不清自己的钱究竟在哪放着,一旦产生纠纷,连该起诉谁都不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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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二元交易者的策略
“行业观察”环节于第四届“三知论坛”首次引入,主要立足于相关行业实践,由从业者分享从一线实践中观察得出的分析结论。该环节自引入以来收到良好反响。本届论坛继续沿用了这一环节设计。 知产宝高级副总裁应向健 首次二元交易者的策略 主持了本届论坛的这一环节。
新浪集团法务部诉讼总监张 喆 围绕社交平台数据不正当竞争案件做了简述。她从经历过的案件中提炼出六种数据不正当竞争行为,分别是抓取+展示未经加工的平台内容数据、抓取+展示平台用户动态类数据、抓取+展示经过筛选加工的平台数据,以及抓取+售卖平台内容数据、抓取+售卖平台用户关系数据、抓取+售卖平台账号信息数据。她分别以举例的方式分析了各类行为的特点。
如何主张这些权利?如何评价行为? 张 喆 做了行为不当性分析。她表示,数据获取的行为和数据的使用行为可以分别评价是否具有不当行,获取行为可通过判断是否绕过平台保护措施(反爬、密钥、反垃圾)、是否突破平台访问规则(登录、用户设置)、是否遵守Robots协议等来确定是否具有不当行;使用行为需结合多项因素判断,包括对应的获取行为是否正当,数据的使用规模、数据价值、是否构成实质性替代,是否对数据进行储存、加工、售卖等,同样的行为也可能因其是否对社会总福利造成影响而有不同的评价。
美团诉讼部总监陈敏 提出一个问题:如何看待市场后来者流量争夺的竞争行为?她指出,互联网本身是开放共创的,各种产品或服务关联性和依附性不断加深,以各种方式进入竞争对手领域参与竞争是不可避免的。具有底层优先权限的经营者,不能基于其上游和先来者优势,就认为流量必然是上游者和先来者的。相对于线下环境,互联网空间中并不存在严格的地盘主义或遵循所谓的“先来后到”规则。但后来者不可避免会瓜分先来者的蛋糕,使得先来者丧失一定的交易机会,直观表现出因后来者的行为导致先来者利益受损。其实市场争夺本就是此消彼长,利益受损并不意味着其当然应获得法律救济。但确实容易先入为主认为后来者具有不当性。
陈敏 认为,有损害并非一定就具有不当性,对于个案竞争行为正当性与否的判断,应运用竞争法的判断逻辑,着重分析具体竞争行为的表现形式、实现方法,并综合考量竞争行为对竞争秩序、经营者权益和消费者权益的利益平衡,保持司法谦抑,维护自由竞争的立法价值。
爱奇艺公司法律部高级总监胡荟 集 从竞争法修改的历史出发,结合近期泛娱乐领域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进行了分析。
胡荟 集 认为,上世纪90年代以来互联网技术呈爆发式发展,电子设备的智能化等改变了公众的消费习惯,也引发有关网络传播等相关问题的新案件出现。2017年《反不正当竞争法》新增了第十二条“互联网专条”首次二元交易者的策略 规定,弥补了互联网环境下竞争行为立法保护的空白,对规范和调整不断蓬勃发展的互联网市场起着指导作用。
在谈到互联网领域的不正当竞争纠纷时, 胡荟集 介绍道,互联网领域不正当竞争纠纷经历了丛林竞争、同业竞争和全方位竞争等阶段,呈现竞争关系模糊化、竞争行为多元化、法定保护局限化的特点。目前,比较常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主要包括涉及屏蔽广告、数据/流量造假、共享VIP破坏会员权益、非法抓取数据、关键词/竞价排名、片源泄露等多类纠纷,并结合“爱奇艺诉飞益案”、“爱奇艺诉马上玩案”等热点案例做了详细解读。
此外, 胡荟集 认为,在司法实践中,对《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适用出现了“向一般条款逃逸”的做法,违背了“穷尽法律规则,才能适用法律原则”的原理,因此在法律适用上还需兼顾“市场(竞争秩序)”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三方利益的平衡,选择适合具体诉争行为的正确条款。他认为互联网领域不正当竞争纠纷未来将呈现竞争更加多元、新侵权模式不断出现、一般条款仍将发挥重要作用、赔偿力度将进一步加大等趋势。
薛颖 以《企业数据财产,拿什么保护你?》为题,从企业大数据的概念、保护路径及其困惑几个方面进行了阐述。
薛颖 重点分析了现阶段企业大数据财产保护存在的两大核心难题:一是选择财产法路径还是竞争法路径。两种路径在保护大数据财产的价值目标、确权方式、与多元的大数据应用场景兼容性上都有很大差别。二是在用户数据迁移场景下,应该赋权用户优先还是应该赋权平台优先。现行的三重授权模式中必须以平台之间的授权为要件之一,即赋予平台方否决权;而构建赋权用户的规则体系、仅得以用户处分而迁移数据(但并非简单照搬域外立法的“便携权”),则是更关注个人信息主体的自主控制和用户权益,减少数据共享的闸口设置。
企业大数据财产保护是是当前面临的重大法律和时代命题。 薛颖 建议,应考虑建立个人信息保护/非个人信息保护的二元化立法体系,以区分适用不同的处理规则。目前实践中高度依赖反不正当竞争法来保护企业大数据,希望能够加强综合保护路径,提供更为明确的大数据财产保护的请求权基础;平衡数据主体的人格权益与大数据企业的财产权益;加强保护大数据开发者的投入,但同时也要避免强化平台型数据壁垒,以便促进数据的流通共享;增强数据侵权的民事赔偿力度,矫正不断增强的公法处罚导向。
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黄武双教授 首先分析了反不正当竞争关系处理要不要坚守“竞争关系”的问题。黄武双表示,德国和美国的相关司法实践都比较坚持对具体竞争关系不淡化处理,在竞争关系作为认定反不正当竞争的前提的情况下,如果我国司法实践将竞争关系泛化或是在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时不需要考虑竞争关系,则将会使更多本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范畴的关系被认定为不正当竞争,反之亦然,相比较于德国和美国而言,自由竞争的领地变小了。这将不利于构建产业上的创新机制,使我国在与美德等国竞争中处于劣势,对营造我国的竞争政策不利,对创新不利。
关于抢先进入市场者的利益的保护问题, 黄武双教授 指出,不能将抢先进入市场者所占有的利益固化为竞争利益,要尊重消费者的自由选择权;利益原则上都是可以竞争的,通过正当竞争手段参与市场利益的分配。他以德国联邦最高法院的电视精灵案等为例,分析了广告屏蔽案件中“免费+广告”的经营模式是否构成商业道德的问题,认为没有危及到生存时是允许竞争的,可通过技术手段解决的应交给技术解决,不宜动用法律资源。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庭长蒋中东 指出,互联网技术快速发展和商业模式创新使得新问题产生,这使得反不正当竞争法成为最活跃的知识产权法领域之一,也带来了相关法律问题,即应适用什么样的法律标准对技术发展中产生的问题进行评判,创新性技术运用的边界究竟在哪里。技术与法律的关系引人深思。
蒋中东 表示深切地感受到了相关行业对司法的期待。他希望通过同专家进行交流、通过案例来确定行为规则和裁判标准,为行业今后的发展指明方向。在此过程中,司法部门应当有所作为和担当。他希望通过三知论坛的举办,能够促进理论界与司法界相互交流,通过与专家学者探讨的方式,解决实践中遇到的一些新问题,提供好的思路和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