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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新股份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

金融界股票行情

证券代码:300107 证券简称:建新股份 公告编号:2018-48

河北建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

2017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行权

价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建新股份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
河北建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9月10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17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议案》,现将相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17年8月1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
《关于 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 的
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
2、2017年8月1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 的议案》、《关于核实 的议案》。
3、2017年8月2日至2017年8月11日,公司对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姓名 建新股份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
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与本激励计划拟
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17年8月24日,公司监事会发表了《关于公司2017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4、2017年8月29日,公司召开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 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 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
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并披露了《关于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5、2017年9月13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 建新股份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
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
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
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6、2017年11月27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
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首次授予部分暂缓授予的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
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暂缓授予激励
对象进行了核实。


7、2018年9月10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公司2017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关于调整公司2017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行权

价格的议案》、《关于公司2017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

第一个行权/解除限售期可行权/解除限售的议案》,并于当日召开第四届监事会

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监事会对公司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

个行权/解除限售期行权/解除限售条件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公司独立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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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二、调整事由及调整结果

2017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经2018年4月23日召开的2017年年度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并于2018年5月17日披露了《2017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2018-029)。公司2017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546,728,522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1.5元人民币现金。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以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应对授予权益价格进行调整。

1、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调整

(1)派息

P=P0-V

P0 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 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7.15-0.15=7.00元/股

根据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调整属于授权范围内事项,经公司董事会通过即可,无需再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对2017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独立董事的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对2017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以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公司的上述调整。

五、监事会的意见

监事会对公司2017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事项进行了认真核查,认为:本次对2017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律师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对本次激励计划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董事会根据以上权益分派实施情况决定将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由7.15元调整为7.00元,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规定。

七、备查文件

1、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河北建新化工股价有限公司2017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注销部分股票期权、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调整以及行权、解除限售事项的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河北建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日

建新股份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章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三)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 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不得成为激励对象。下列人员也不得成为激励对象:

(一)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三)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上市公司可以公司历史业绩或同行业可比公司相关指标作为公司业绩指标对照依据,公司选取的业绩指标可以包括净资产收益率、每股收益、每股分红等能够反映股东回报和公司价值创造的综合性指标,以及净利润增长率、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等能够反映公司盈利能力和市场价值的成长性指标。以同行业可比公司相关指标作为对照依据的,选取的对照公司不少于 3 家。

第十三条 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从首次授予权益日起不得超过 10 年。

上市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 。非经股东大会特别决议批准,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 。